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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账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的通告》

埔关调【2002】157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其它有关规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并按海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属于违法行为,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
为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有关规定,规范建帐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关注册或备案(不包括异地报关备案)的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和本通知附件《黄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健全、保管和报送有关帐册、凭证和报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帐册资料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将有关帐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所在地主管海关稽查部门或指定部门审查。
三、为适应海关对外加工贸易实行计算器管理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海关推行使用计算器阅帐,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器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帐册资料,使用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器向海关传输帐册资料供海关查阅。
四、各有关企业请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对本企业的建帐情况和内部控制度进行检查,凡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予以改正,健全内部控制。逾期不改正的,经海关发现,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帐册管理不符合海关要求的,不得评为A类管理企业,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海关评降为C类管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第一條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或专门帐册)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條            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保管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四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
               (四)中国会计法规设立和保管的其它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五條            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在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商品进出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帐册。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六條            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报关单证及进出口业务资料,包括协议、已核销手册及报关单复印件、关税及代征税缴款书、现执行手册、报关单、业务函电、进出口运输单证、发票、合同等业务资料,需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保税货物报关单证保管期限为自进出口放行之日至办结海关核销手续后3年,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需保管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3年。
第七條            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必须在上述帐册、单证中记录和反映。
上述帐册、单证需在境内企业法定经营场所按规定期限完整保存。
各有关企业需根据会计规范和海关要求填制凭证和登记帐册,依据实际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数量、品名、规格、价格等予以记录和反映。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第八條             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附件2)设置和登记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册,设立和填制记帐凭证。
第九條            本规定所列帐册、凭证由企业自行设制或购买使用。企业自行设计或购买使用的帐册、凭证及报表的设置、登记、填制必须满足海关标准要求。(附件3)所列进出存帐格式供企业参考。
第十條            海关建立年度定期报送帐册制度,各有关企业需在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将注册或备案证明书、上一年度有关帐册、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送至海关审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在年审时一并报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的企业可委托事务所通过计算器向海关报送,运用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使用磁盘报送。
第十一條          海关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和记帐情况是否符合海关要求实行评估,并公布评估合格名单。海关对未经海关评估合格的事务所代理建立和记录的帐册资料将进行实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海关规范。有关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事务所记帐或选择委托记帐的事务所。
第十二條          加工贸易企业需按《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填写说明》(附件4)的要求填制《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附件5、6、7)。
第十三條          海关推行使用计算器审查企业帐册、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记帐和报帐的企业,海关可以通过计算器查阅企业保存在事务所的帐册资料,使用计算器自行记帐的企业可以通过计算器向海关传输帐册资料供海关查阅。
第十四條          凡有关企业按照海关规定、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的帐簿、单证、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等情况,能够满足本规定要求并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其建帐行为即为符合海关要求。
第十五條          有关企业不按规定建立、保管和报送有关帐簿、单证和报表,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单证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资格,并作为海关评定企业管理类别的依据。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进出存帐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遵照本规范设立、登记和保管本帐,自设立之日起在法定经营场所保管15年(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二、加工贸易企业发生的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收发货物活动,包括原料、产品(包括次品、报废品、副产品)、委托加工、受托加工有边角、废料、生产设备必须登记本帐。
三、加工贸易企业自行购买的普通格式的进出存帐,必须遵照本规范记帐,自行设制格式帐册的企业,其设立、填制、登记的进出存帐和凭证必须满足本规范所列要求。附件3所列进出存帐格式仅供企业参考。
四、加工贸易企业启用进出存帐需填写启用日期,由启用人员签名,并盖企业公章。
五、原料与成品需分别设帐,主要的或收发频繁的原料和成品单立科目。委托加工、受托加工、边角废料的产生、收发需单独设帐或单立科目登记。生产设备需单独设帐。
六、本帐由企业管理收发货物的专门人员登记。
七、本帐应按实际收发货物的时间(包括年、月、日)、品名、数量、规格逐笔登记。
八、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设备与非减免税设备必须区分记录和核算。
九、收入货物需登记入仓单号、货物来源、性质或供货方名称,其中进口货物需填写海关监管手册号或报关单号,发出货物需登记领料单号(或外发单号、或出货单号)、货物流向或收货方名称,其中出口货物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应补充填写海关监管手册或报关单号。
十、领料单必须填写订单号或制造令(或生产单)编号。
十一、进出存帐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分类保管,以便查阅和统计。
十二、货物计量的商业惯例有两个以上计量单位或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需分别计算、登记。
十三、本帐需进行期初结存和本期结存核算,本期结存=期初结存+本期收入-本期发出,需逐笔结存。
十四、本帐需进行月度小计和年度合计。本月收入或发出小计为本月收入或发出数量累计。本年合计为本年的月小计的合计。
十五、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